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使各项教学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一旦在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后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六类:(A)课堂教学;(B)实践教学;(C)课程考试;(D)教学管理;(E)教学辅助。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类:(Ⅰ)一级事故;(Ⅱ)二级事故;(Ⅲ)三级事故。
注: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由系部、督导中心、教务处在日常教学巡查中发现,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部门和主管领导。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表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呈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2、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审批。
3、审批结果交学校人事部执行。
4、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表、事故责任人所作的书面检讨、书面处理通知等原件材料统一由教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
1、Ⅰ级事故:
①本人应先作书面检讨,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处理;
②全校通报批评;
③本学期考核评为“不称职”;
④视情节严重情况缓发或不发当月课酬。
⑤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⑥取消学期或年度评优资格。
2、Ⅱ级事故:
① 本人应作检讨, 视情节、态度给予警告、记过处理;
② 系内通报批评。本学期考核最高只能评为“称职”;
③ 视情节严重情况缓发或不发当月课酬。
④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Ⅱ级事故者,则第3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⑤ 取消学期或年度评优资格。
3、Ⅲ级事故:
①本人应先作检讨,由所属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②在系内进行通报批评;
③本学期考核下降一个等级;视情节严重情况缓发或不发当月课酬。
⑤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Ⅲ级事故者,则第3次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
⑥取消学期或年度评优资格。
4、隐瞒不报的教学事故,对部门负责人作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5、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和督导中心商议根据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以上事故等级处理。
第五条 申诉程序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向所在部门提了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诉书后两天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Ⅰ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复议结果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部门执行复议决定。
3、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学校领导接到申请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长或校务委员会议审议,并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
4、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1、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华文航空艺术职业学校及相关合作院校的专科层次教学活动。
2、对于日常教学中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督导巡视扣分记录实行办法》、《关于教师绩效考核的修改意见》以及《教师日常教学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华文航空艺术职业学校。